4月13日,江蘇省海門市原副市長張永斌因犯受賄罪,被南通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0萬元。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張永斌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改制、工程承接、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賄賂款人民幣410萬元、美金1.3萬元、歐元8000元,共計折合人民幣428萬元。

借款票貼收取遠高於正常藉款的利息是受賄
4月13日,江蘇省海門市原副市長張永斌因犯受賄罪,被南通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0萬元。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張永斌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改制、工程承接、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賄賂款人民幣410萬元、美金1.3萬元、歐元8000元,共計折合人民幣428萬元。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張永斌受賄案的特別之處,是他通過收取遠高於銀行正常藉款利息的方式受賄,僅這一項,法院認定的款項就達150萬元。

5月20日,記者了解到,一審判決後,張永斌未提出上訴,現已押送監獄服刑。

  1.利用企業改制之機謀利

張永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一步,是利用企業改制之機為自己謀利。 2003年初,海門市開始醞釀市屬企業改制。當時,張永斌任海門市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票貼該局下屬的某市政公司在改制之列,張永斌擔任海門市建設局改制小組組長。

海門市關於企業改制的方案出台以後,張永斌多次試探這家市政公司負責人江某的想法,並向江某表示,自己不但會支持他承接該公司,而且在今後還會給他提供幫助。有了局長的這番交底,在商海摸爬滾打多年的江某自然聽出了其中的含義,他表示如果價格合理,願意繼續當公司老闆。於是,張永斌吩咐時任海門市建設局財務科科長、並負責改制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嚴揚生(另案處理),盡量將該市政公司的資產壓縮,讓其變為零資產或負資產。因為根據上級相關改製文件,只有零資產或負資產,企業才能面向公司原管理層出售,否則就要向社會公開拍賣。如果向社會公開拍賣,江某中標的可能性就會小很多,張永斌操控改制的機率也會小許多。嚴揚生不愧為“一把好算盤”,他硬是將這家市政公司幾年來外借人員的工資納入應付賬款,將幾筆尚未結算的賬目列為死賬。這樣一來,該市政公司的資產成了負資產。

剩下的就是由張永斌和嚴揚生一手操辦了。在募股之前的一天,張永斌把江某、嚴揚生叫到他的辦公室,對江某說:“你現在做大老闆了,今後肯定是企業界的成功人士,我們能不能也沾點兒好處,在你的股份裡面參與一點?”得到局長照顧的江某對張永斌的這番話自然是心領神會,他當即表示同意。張永斌說:“你的股份佔市政公司的80%,我和嚴揚生在你名下各佔你股份的25%,也就是你股份的一半。我們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由你大膽地去管理。”他還說:“既然參股,我和嚴揚生就按照比例出資投股,這個錢我們還是要出的。”江某說:“錢你們就不要出了,好處我會照給,今後只要你們多支持我就行了。”聽了江某的這些話,張永斌沒有發表意見,嚴揚生當然也沒有意見,張永斌和嚴揚生的如意算盤終於成功了。

就這樣,自2003年至2009年,張永斌將海門市建設局50萬元以下的工程全部交由江某當老闆的市政公司承接。僅2004年2月至2007年2月,該公司就在海門市建設局承接了18個工程,且絕大部分合同中均有張永斌的親筆簽名,工程順利竣工驗收。為感謝張永斌在改製過程中及承接工程方面的幫助以及履行“承諾”,江某在6年時間裡一共送給張永斌人民幣、美金、歐元共計折合人民幣218萬餘元。

在張永斌的受賄犯罪事實中,最大的一塊就來自於這家市政公司。對於其他公司、企業,張永斌同樣“雁過拔毛”,而且受賄數額都在10萬元以上。

海門市南海大橋是海門的一項重點工程。 2003年,該工程面向江蘇全省招標。原江蘇省無錫市宜興水利工程處工作人員陸某從網上看到這一消息後,便聯繫了熟人嚴揚生,表示了承接工程的願望。這本是正常的業務,可是到了嚴揚生、張永斌那兒就念歪了經。嚴揚生跟張永斌一說此事,張永斌便說:“接工程可以,但要讓他交5%的管理費,而且要放在江某的市政公司,作為我們的收入。”嚴揚生將張永斌的意見告知陸某後,陸某表示同意。於是,嚴揚生又聯絡了當時參與招投標工作的張某,向陸某透露了標底,致使陸某順利中標。工程結束後,陸某懷著“感恩的心”送來了30萬元人民幣,張永斌、嚴揚生、江某三人各得10萬元。

2.通過收取遠高於正常藉款利款利息的方式斂財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然而,張永斌卻利用掌握全市建設系統工程承接、工程款撥付等大權,始終把獲取非法利益的目光緊盯在那些有求於他的單位和個人身上,尤其是通過收取遠高於正常藉款利息的方式,曲線收取他人賄賂,還美其名曰“正常的民間拆借資金利息”。

海門市某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在海門市是一家有頭有臉的企業,在當地承接過不少工程,和海門市建設局打交道也頗多,和張永斌的關係自然較為密切。因為張永斌是海門市建設局局長,操控著海門工程承接大權,因此能巴結上他等於掃清了企業發展道路上的“障礙”。 2004年年底,在一起吃飯時,張永斌問該公司負責人徐某:“你們公司經營需要資金嗎?正好,我妹夫有點兒錢。”徐某心知肚明,表示需要。當時,二人並未講明利息。不久,張永斌將100萬元人民幣交給了徐某。當年年底,徐某以利息回報的名義給了張永斌人民幣40萬元後,張永斌只說了句“你們明年的工程我會安排好的”。

2005年初,嚐到甜頭的張永斌又打電話問徐某是否還需要集資款。票貼儘管徐某的公司不需要籌集資金,何況對張永斌他要付出比別人多得多的利息,但他不敢得罪這個財神爺,只好答應下來。於是,張永斌又送來了200萬元。 2006年春節,徐某以利息回報的名義送給張永斌100萬元;2007年春節,他送給張永斌110萬元;2008年春節前夕,儘管公司資金有些緊張,但徐某仍給了張永斌60萬元;到了2009年春節前夕,徐某又給了張永斌100萬元。這樣算下來,徐某自2004年至2009年間,一共給了張永斌人民幣410萬元的利息,實際利率已經高達40%。而據調查,在當時的海門市,同行業的民間拆借資金利率僅為10%左右,最多不超過20%。

對此,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雖然檢察機關僅認定張永斌收受徐某賄款為人民幣150萬元,但是對於這樣一個結果,張永斌百般辯解。他稱自己收取的是正常的民間拆借資金利息,不是受賄。但是,南通市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有法可依,所以得到法院的完全認同。南通市中級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關於利息超出20%部分的定性問題,經查被告人張永斌作為建設局局長與徐某所在的海門市某路橋公司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係,其與徐某之間的借貸關係不屬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雙方也未約定有高利率,而徐某的證言筆錄證明其給付利息高於同類行業同期民間資金拆借利息的原因是基於被告人張永斌的職務。故張永斌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後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的規定,起訴書指控以超出同類行業同期民間資金拆借利率20%以上部分作為受賄數額,已經充分體現了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辯方提出應適用民間借貸利率可以在同期銀行利率4倍以內的意見,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3.編故事企圖掩蓋受賄也枉然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張永斌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他抱有僥倖心理:“總覺得查不到自己頭上來,也總覺得只要做得天衣無縫,便可相安無事。”可惜他忘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的道理。

據了解,張永斌自2003年至2009年的6年時間內,一邊不斷地大肆收受賄賂,一邊如驚弓之鳥,時時提防著東窗事發。

2006年7月,當海門市某市政公司董事長江某被當地檢察機關找去談話後,張永斌十分緊張,他唯恐自己和江某、嚴揚生互相勾結、共同漁利的事情敗露,便到處打聽消息。江某出來後,張永斌讓嚴揚生約江某到他的辦公室,對江某說:“你還比較堅強,你在裡面的時候我們也是提心吊膽的,現在出來就好了,但我們搞的那個股份協議書,始終是個心病。”他提出把手上的協議書毀掉,不留下痕跡。嚴、江二人均表示同意。對此,辦案檢察官在提審時問張永斌:“你為什麼要讓嚴揚生叫江某過來,一起商量把以前的所謂股份協議書毀掉?”張永斌回答說:“這個協議書本身就是個違法的東西,對我來說始終是個禍害,我和嚴揚生這麼幾年在江某的公司沒有實際出資,卻還拿著江某不斷送給我們的錢。因此要把這個協議書毀掉,否則遲早要出事。”與此同時,他為逃避處罰,還將此前收取的一筆30萬元的賄賂款悄悄地退給了行賄人。

2007年5月,嚴揚生、江某被當地檢察機關找去談話。此時的張永斌更似熱鍋上的螞蟻坐臥不安,他到處託人摸情況、探消息、打招呼。江某從檢察機關出來後的一天早晨,張永斌把江某叫到自己家裡,對江某說:“我怕嚴揚生在裡面談到我們三個人之間的股份以及拿你錢的事,所以我們要商量一個對策並要讓他人相信。”最初,他決定把當初的假投股說成是實際投股,但是考慮到黨員幹部不允許投股,於是又把投股改為藉款,並把這個借款說成是江某向他弟弟張某借款40萬元,還把借款的時間設定為2004年2月至2006年2月,共24個月。同時,又把2005年7月張永斌收受江某所送的50萬元說成是他在2005年9月向江某借的款,借款時間設定為2005年9月至2006年12月,共15個月。故事編到這裡還不夠,張永斌又要江某證實“這兩筆借款我們相互已歸還了,並商定了月利息標準是1分2厘”。這樣,按照兩筆錢的時間長短算下來,江某還應當支付給張永斌2.1萬元的利息差。結果張永斌又白白地拿到了江某給的2.1萬元。

總之,張永斌收受賄賂後,一聽到不利於己的風聲,便開始想應對之策,而風聲一過,他又再次大肆受賄。也許,正是因為張永斌那自作聰明、患得患失的心態,才使其在犯罪道路上走得那麼遠,陷得那麼深。

一個“錢”字讓張永斌為財奔命,一個“貪”字葬送了張永斌的美好前程,但願人們從張永斌的蛻變中吸取深刻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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